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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科技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工作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来自:后勤服务公司 时间:2014-05-29 浏览:0字体大小:

    为了建立和健全适应我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需要和发展的用人机制,提高后勤服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零陵学院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聘任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后勤服务实体工作人员。聘任工作在学校后勤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后勤服务总公司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聘任的组织和程序

         第三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根据各实体工作实际,按照满负荷工作的原则,实行定岗定责,并制定各岗位任职条件,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成立聘任考评小组。后勤服务总公司下属各实体负责人的聘任考评小组由后勤服务总公司和学校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考评小组由后勤服务总公司及其下属各实体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聘任按照自上而下的方式逐级公开竞聘上岗。由后勤服务总公司公布聘任的岗位、聘任条件、岗位职责任务。个人可根据各自条件能力报名应聘3个以下(含3个)岗位。

         第六条  考评小组对报名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后予以公布,采取面试、考核相结合等方式择优聘用。

         第七条  受聘用的各实体负责人须与后勤服务总公司签订聘任协议书,聘期一般为3年;其他受聘用的工作人员须与各实体负责人签订聘用劳动合同,聘期一般为一年。受聘用人员分别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上优先聘用原单位在编正式职工,后聘用临时工。

     

    第三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受聘人员原则上实行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和奖励工资相结合的工资结构,并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

         一、基本工资:原属学校在编职工的,其基本工资按原档案工资额;原不属学校的在编职工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岗位工资: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和任务大小、工作量多少确定

         三、效益工资:根据所在岗位及部门的经营情况确定。

       四、奖励工资:根据总公司年度考核情况,综合考虑经营、管理效益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年一次发放,视情况可逐月发放。

         五、受聘人员在聘期间享受所聘岗位相应待遇,但月总收入不得低于永州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条  受聘人员聘任前属学校在编职工的在调离总公司或退休时恢复原来身份及学校确认的职级,并办理有关手续。聘任前不属学校在编职工的实行合同管理,一旦中止或解除合同即与总公司脱离一切关系。

         第十一条  受聘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总公司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任务,接受聘用单位的考核。

         第十二条  聘任单位不履行合同侵害受聘人合法权益的,受聘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依法处理或终止合同。

     

    第四章  待聘和拒聘

         第十三条  因后勤改革职能转变或其他原因未能受聘上岗或经竞聘而落选者为待聘人员。待聘人员应填写《待聘人员登记表》,报学校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批准后办理待聘有关手续,并到学校人事处待岗。

         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单位聘任的为拒聘人员。

       拒聘人员从拒聘之日起,停发拒聘人员的工资及其他待遇。并要求在1个月内自行联系工作,调离学校,逾期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章  转聘、辞聘和解聘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间,如因工作需要或机构调整、职能转变而不能履行原岗位职责,经聘任单位与本人商定并按审批程序转换岗位者为转聘人员。转聘人员需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并享受重新聘任后岗位的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间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而要求辞聘者,应提前30天递交书面申请,经聘用单位同意后办理辞聘手续。从批准辞聘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和其它待遇。辞聘者聘任前属学校在编职工的,辞聘后3个月内须联系到新岗位应聘上岗,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聘用前不属学校在编职工的即解除与总公司的一切关系。

         第十七条  解聘

         一、受聘人在聘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聘任单位研究,报请总公司批准,可以解聘,并报院人事处备案。

        (一)有贪污、盗窃、赌博、吸毒和道德品质败坏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者。

        (二)工作严重失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者。

        (四)因机构调整,职能转变而不能按原岗位履行职责,拒绝组织安排转换岗位者。

        (五)连续两次考核不称职,或经考核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者。

         二、对需解聘的人员聘任单位须得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并办理解聘手续,原属学校职工的,退回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原属社会人员的,离开学校。

      三、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和判处徒刑者,聘任合同自行解除,并按国家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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