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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科技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临时务工人员管理办法
    来自:后勤服务公司 时间:2014-05-29 浏览:0字体大小:

      为加强公司临时务工人员的管理,依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政策,结合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用临时务工人员的原则

      应本着精简和工作范围需要、工作性质允许的原则。

    二、聘用临时务工人员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居民身份证件,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遵纪守法,无劣迹。                             

         2.技术工人岗位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或技术等级证明。特殊岗位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并具备干好特殊岗位工作的条件。

     三、招用程序

    1.根据工作需要确需使用临时工的部门,由用人单位向办公室提出用人计划,申明招用理由、拟招用人数、岗位及待遇等,经办公室审核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下达临时用工招聘计划,用人单位按核定计划招聘。

    2.凡符合条件的招聘人员,本人填写《临时用工审批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身体健康证明,技术工需要提交有关上岗证件。经用人单位资格审查、考核面试后,报办公室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3.实行临时工试用期制。试用期可根据使用期限长短或工种不同,分为1个月、3个月和6个月。

    4. 经审批合格的招聘人员,由用人部门与其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个人一份,用人单位一份,一份报办公室备案)。合同期限最长为1年,季节工3-6个月,非全日制用工可采用口头用工协议,合同期满自行终止。若需继续留用,用人部门在对临时人员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表现,可与临时人员协商续签用工合同。

    四、临时务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1.临时工的工资实行按岗取酬、按劳分配、奖勤罚懒的原则,根据各岗位工作繁简程度、工作数量、所负责任大小,确定工资数额。

    2.新招用的临时工,在试用期内工资为月工资的80%。

        3.临时工的工资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按照公司规定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4.年终用人部门要对临时工进行考核,达到称职以上标准的,如工作需要,本人同意,可续签临时工劳动合同。

       5.如特殊情况,临时工工资需调整标准的,由公司领导批准,办公室及各用工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临时工的工资标准。

        6.临时工不享受学校和公司福利待遇。

       7.临时工的病(事)假按月累计计算,累计不足4小时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请假满一天以上者(含一天)按日工资额扣发工资。

    五、临时务工人员的辞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临时工,可予以辞退。

    1.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及调动的。

    2.不能按岗位职责履行职责的。

    3.影响学校形象和声誉,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或拘留的。

    5.连续旷工两天、一月内累计三天或一年内累计7天的。

    6.请事(病)假超过1个月以上(因工负伤除外)。

    7.因病不宜从事原来工作、也不宜从事其他工作的。

    六、续订劳动合同

    1.临时工本人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聘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用人部门报办公室,并交清工作后方可离岗。

    2.对临时工的续订劳动合同,用人部门必须在合同期满前15天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合同的,重新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否则,终止劳动合同。

    七、临时务工人员的管理

    各用工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以下规定管理。

    1.严格按工作所需,设立临时工岗位,每个岗位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由用人部门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要与临时工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临时工,要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根据年底工作完成情况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进行奖惩。

    3.要加强对现有临时工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临时工的个人素质和岗位技能,增强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考勤制度。

    4.临时务工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司及本岗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开展各项工作,凡因违规操作引发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纪者承担全部责任。

    八、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科技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临时性用工部门。

    2.本办法未涉及事宜,依据临时工劳动合同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与原有规定不同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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